和綠共事 -
辦公大樓
79
第
八
章
﹁
綠
色
租
約
﹂
小
錦
囊
3. 建築物管理系統
3.1.
[
業主/物業管理公司 ] 負責營運建築物,以及
[ 透過建築物管理系統(BMS)] 控制單
位及/或建築物內任何照明或空調系統的運作時間。
3.2.
租戶將提供其正常辦公時間及經營業務所需的照明及空調服務之詳情,並將就其營運及需
求的任何變動通知業主。
3.3.
就 BMS 系統而言,業主將:
A)
向租戶提供手冊,敍述 BMS 系統的運行裝置;
B)
進行定期檢驗及調校,以優化 BMS 系統的設定,於單位及建築物內提供滿足租戶
營運所需的照明及空調服務。
4. 主要的協作問題
4.1. 訂約方須一起落實本文件第 2 部分所載的措施,以符合政府所推行的任何條例的規定,及達到
環保績效目標。
第二部分
綠色租約原則